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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产业在中国,和扫黄的变与不变

2022-03-13| 发布者: 宜昌新闻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中国法律明确禁止和严厉打击卖淫嫖娼。从社会学的角度,如何看待卖淫嫖娼这一古老的现象?深入了解中国禁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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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明确禁止和严厉打击卖淫嫖娼。从社会学的角度,如何看待卖淫嫖娼这一古老的现象?深入了解中国禁娼的现状与问题,会给立法论或解释论研究带来哪些启发和制度层面的反思?

本期推送摘自2016年5月25日举行的“北大刑法跨学科系列讲座之二——卖淫嫖娼的中国现状与制度反思”,与谈人有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潘绥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赵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限于篇幅,仅推送讲座部分内容。

潘绥铭

我今天想谈的是“性产业在中国”。

性产业是一个古老的职业,民国时期跟晚清最大的不同是性产业分布到交通线的沿线,开始第一次在县镇两级出现。1948年美国《纽约时报》做了一个调查(估算),天津卖淫小姐占总人口4%,上海3%,北平反而最少,是2%。

“娼”跟“妓”不一样,“妓”是指青楼,高档妓女,是文化层次比较好的。“娼”是指娼寮,地位非常低。民国时期,有的省禁,有的省不禁。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天津完全合理合法,而且是登记的。

卖淫嫖娼在全世界有一个通行的定义:

第一,非特定的双方,如果认识的,是特定的双方,就是通奸。

第二是双方自愿,否则是强奸,强奸小姐照样是强奸。

第三,必须有性交合,必须有阴茎插入阴道的行为,很多国家是这样的,否则是色情服务,可能也处罚,但性质不一样。

第四,必须有现金交易,刷卡也算。给对方其他利益不算。

最后,要有一个明确的计量单位,或者按次数或者时间,长期供养不算。

建国后有“一举禁娼成功”的历史。为什么没有人去卖淫了?第一,给当初的小姐提供出路,可以就业。第二,结婚,1950年婚姻革命,贫困男性可以找妓女结婚。第三,回乡,城市妓女回到农村,按照贫农对待,分田地。所以这批妓女被迅速消化了。

1981年重新开始扫黄,广东省公安厅第一次在公共场所张贴“打击卖淫嫖娼”的标语,他们认为卖淫嫖娼又重新出来了。但那一段时间相当宽松,农村妇女进城卖淫,只要回原籍,家长教育就可以。1992年以来,严厉打击卖淫嫖娼,一直扫黄到今天。

1995年之前,双方发生“性行为”没有具体定义;之后有了定义,手淫、口淫都算,但没有解释为什么。1986年《治安管理处理法条例》,对于是否处罚卖淫嫖娼曾有过激烈争论,经过三次审议才通过立法。

1986年到1996年,开始出现性产业征税,征小姐个人所得税,这曾经在12个省做过。但到1998年,被最高层坚决制止。我们在网上搜一下文章,1998年到2000年确实有7篇文章讨论过这个问题,但2000年以后再也没有人提起。

2002年,国务院规定开设娱乐场所不再需要公安机关的批准,改为备案。结果出现了一种矛盾的现象:小姐是非法的,扫黄年年扫,但娱乐场所是“官营的”,官员或与官员有某种关系的人经营的。禁娼非常严厉的国家,卖淫嫖娼仍处处可见。

下面介绍一下性服务业以及相应法规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一是交谊舞和摸摸舞。1980年6月,公安部和文化部发文,称跳交际舞“低级庸俗、伤风败俗”“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坚决要求取缔”,对营业性舞会主办者给予治安处罚,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情色服务,就是三陪。1994年6月,公安部发布《关于坚决查处娱乐场所“三陪”活动的通知》;2006年1月国务院发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三是异性全身按摩。1994年4月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如何对待异性按摩、博彩等问题的批复》,所以,我们以为是合法的异性全身按摩,其实是非法的。

四是“打飞机”。雷洋事件把这个词普及了。其实早在1995年8月,公安部就下发了《关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2001年2月又出台了《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手淫”也可构成卖淫嫖娼。我们做过调查,接触过“打飞机”的男性,2000年只有8%,现在有15%。这个15%包括男女老少、城市农村,18—61岁的所有人,单看城市年轻层,一定是成倍的增加。

五是直接性服务,就是卖淫嫖娼,或者直接有性交的,尤其是接受职业小姐的服务,买性卖性都不算。这个方面,可以发现女性非常少,男性居多,最近五年之内上升幅度更大一点。

这就是卖淫嫖娼问题的社会实况。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全国处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数量,2000年前后达到高峰,一年有24万起左右,然后缓慢下降。2010年全国大扫黄,那一年数据没有上升,反而在下降。2013年左右降到了8万人,只是过去的三分之一。推测有两种可能,一是政府不再真的去抓,另外一种是统计数字没了,抓的可能很多。

对女性性服务的工作者来说,有7个阶层(不一定都构成法律上的卖淫):

(1)二奶(不是小三、不是婚外恋),彼此有经济来往,应该算性工作;

(2)长包,纯粹的长包;

(3)三陪,一般场所里,三陪不包括性行为;

(4)按摩,按理说也是不包括性行为,但打飞机是另外一回事;

(5)发廊(路边店),比较低档;

(6)站街;

(7)下工棚,这是最底层的。例如,修高速公路、架桥的工棚,女性进去,做类似于保姆和厨师的工作,但同时提供性服务,一个月以后一块算账,她们是最底层的人。

同时不要忘记,在中国还有男性性工作者,在行内简称MB(moneyboy),这是中国人发明的英文。顾客大多是中年以上的男同性恋,但他们极少认同自己是同性恋者。内部分层不明显,集中在中高档场所。他们大部分来自农村,年轻,把它当作临时工作。

除了男性性工作者,还要注意到一些易装的性工作者,东北一带叫“妖”,全国没有统一的称呼,他们身为男性,假装女性给男性(直男)卖淫,绝对人数不多,但全国各地都有分布,他们的价钱和生意往往比小姐要高一些。

现在出现了网上性产业,通过各种途径约到一个固定场所。他们认为网上更加安全一些。

新发展意味着什么?

首先,开始摆脱对场所依赖。最近二十年来的扫黄,警察从实践经验知道了打掉场所才能打掉卖淫嫖娼,因为嫖客跟小姐总得有一个地方见面,所以封杀场所。但互联网来了,不再依赖场所。

第二是“个体户”生产方式占了上风。

第三是奴隶制度、拐卖女性、并发犯罪都将减少。

第四,性产业越来越不触及公序良俗,变成纯粹两个人之间的事情。

性产业,在全世界有相关的很多理论。1825年出版了具有社会学意义的《妓女论》,大多数是从卫生和医学角度来论述。截至目前,在我本人能收集的范围内,至少有10个视角出发的29种理论,下面介绍一些对中国最重要的或者我们容易忽视的理论。

第一种是马克思主义的视角。马克思阶级剥削论认为,妓女是像计件工资劳动者那样出卖肉体的女人,恩格斯“专偶制”补充论认为,妓女是“一夫一妻制的必要补充”。

1892年12月22日,恩格斯在写给德国社会民主党领导人倍倍尔的信中说:“我们首先考虑的是作为现存社会制度的牺牲品的妓女本身的利益,并尽可能使她们不致遭受贫困”“绝不应该伤害她们的人格,也不应该损害她们的尊严”“在卖淫现象不能完全消灭以前,我认为我们最首要的义务是使妓女摆脱一些特殊法律的束缚”“完全停止对卖淫进行追究并使妓女不受剥削”。

第二,女权主义的两派观点:一派是“性剥削论”,认为卖淫是男人性方面剥削女人,所以她们叫做“拯救派”或者“妇权派”。他们认为卖淫是父权制压迫女性的典型表现,表面上看是公平买卖,实际上是超经济强制。这一派目前占上风。另外一派是“选择论”,叫“自主派”或者“妓权派”,认为性工作也是工作,女性有权支配自己的身体。当然这一派理论不那么强大,但也在成长过程中。

所以我要再三强调:全世界的禁娼法是妇女推动的,是那些不是卖淫小姐的普通妇女们推动的。

在中国,有自己特有的理论。

第一种理论是“腐败论”。2010年,《人民日报》发文,扫黄的重要一点是要打击腐败,性产业跟腐败紧密相连,因此在2010年掀起了一场空前的大扫黄。简单说,性产业带来了腐败或者促进了腐败。

第二种在80年代非常流行,“女人是祸水”,女人勾引男人,坏女人、狐狸精勾引我们这些好干部。

第三种是“牺牲妇女论”,GDP主义。仿照日本20世纪初,牺牲一代妇女促成原始积累。

第四种是“财富再分配论”或者“扶贫论”,这是香港嫖客发明的。香港嫖客被中国大陆警察抓后,跟警察说这孩子是四川农村来的,她卖淫,我给她钱,她把钱寄回家了,盖房子,这是财富再分配。

第五种是“个体行为论”,认为性、爱、婚可以相对分离。2005年,一个小姐被杀,在她床底下发现了1100多封情书,写的都是“老公你现在干嘛”“你要注意啊”“我非常想你”,就那么几句话,叠成千纸鹤。她有她的爱,她的婚姻,她的家庭,只是认为此时此刻与卖淫赚钱没有关系。

第六种“招商引资论”,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红灯区在中国为什么能够存在?”有个实例,某地政府将一片“不毛之地”划定为开发区,平整土地,修建马路,号召农民把卖地的钱盖房,准备招商引资。结果,没有任何外资进来,当地人不得不开设性产业,以至于镇干部说说“我们的三顿饭里,有一顿是小姐给的,没有小姐,我们连财政收入都没有”。县里说“我们欠了农民的债,不是钱的债,是我们的开发区把农民害了”。

性解放了,性产业如何壮大?从19世纪中期到现在,性产业逐步走下坡路。1847年,维也纳小姐占全市总人口的7%,超过旧中国;1872年的旧金山占到全市总人口11%(那时男的多、女的少,有点特殊性),现在全中国连千分之二都没到。

性解放后市场逐渐被压缩,不大可能发展,不大可能不断壮大。尤其是中国老百姓普遍要求扫黄。性产业的社会管理化,要去政治化,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不能够按照政治思路、维稳思路来处理,这是全世界的普遍经验。

车浩

潘绥铭教授的发言非常精彩,在很短的发言里,就让我们对中国这个性产业特别是卖淫嫖娼问题的现状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掌握到无论哪种搜索工具都查不到的信息。

下面,请对中国性产业有着深入调查研究的、北师大刑科院的赵军教授发言。

赵军

我发言的题目是《“扫”与“黄”的变与不变》。

大家知道2010年以来,扫黄风暴有一系列重大成果,包括天上人间、皇家一号、东莞事件。发生了很多跟性工作相关的事件,包括北京朝阳事件,然后是雷洋事件。在这样的一个阶段,我觉得有必要就2010年扫黄风暴以来的扫黄本身以及性产业的一些变化做一个梳理。

第一个变化是扫黄机制变了,从抓嫖创收到多元驱动。以前主要是公安经费没有保障,财务上收支两条线不落实,返还罚没款,这样的机制使警察有主动性去执行包括扫黄、抓赌这一类能够创收的执法活动。现在经费保障到位、收支两条线落实后,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扫黄的动因来自于:

一是媒体暗访曝光;

二是上级微服私访;

三是有人大、政协、监督员的提案和议案,;

四是群众举报;

五是理论呼吁,例如“新左派”(这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女权主义中的禁娼派”。

第二,不同扫黄机制下的总体特征,从单纯罚款创收到声势浩大的运动执法。以前罚款创收时代是全警动员,分散抓嫖,分别罚款,以创收为中心。现在变为集中统一行动,打“典型”,重视宣传。全国整体查处量不到鼎盛时期的30%,且各地差异非常大,但强调扫黄的社会氛围,营造一种扫黄气势。这是现在扫黄跟以前扫黄所不一样的地方。

第三个变化,在扫黄的重压下,性工作也出现转型,从“阵地战”转向“游击战”。公安扫黄最便利的是查传统的涉黄场所,比如洗浴、桑拿、休闲场所,这导致场所性工作被查风险升高,客源下降。于是性工作开始脱离场所,改为QQ、微信、陌陌等网上抓嫖,或者散发小卡片。

下面是我调查的个案。“晶姐”在一个有政府背景的酒店里,承包了洗浴桑拿部门,带着三十多个小姐从事性工作,后来在一次扫黄行动中被迫关门。三十多个小姐有三类去向:

第一类是转到更有能力保障安全的其他场所;

第二类去经济条件好、扫黄力度不大的外地;

第三类“开网店”,利用QQ、微信,有跟着别人做的,也有自己单独做的。

第四个变化,猫鼠博弈也反过来带来了扫黄手段的升级。2010、2011年扫黄时,警察知道你这里有卖淫的,估摸好时间,冲进去,基本能手到擒来,我称为查处的红利期。但这个红利期很快就过去了,性产业自身的防范也在升级,比如摄像头、对讲机、保安及场所布局等。或者,采用“出台”“居民区炮房”等方式卖淫嫖娼,没有招牌,不可识别或者识别非常困难。现在更是脱离场所的网络化和“小卡片”化。在这个博弈过程中,警方也适时做出扫黄的调整,红利期过去以后,会去蹲守、跟踪、躲避摄像头、化装侦查甚至购置美国进口的撞门锤。另外一个升级是网络侦查和技术侦查手段的介入。

经历了上述四个变化,下面谈谈不变的东西。

第一个是打不完的男客。根据潘绥铭老师2000—2015年四次社会调查,18—61岁男客在总人口当中的比例,2000年是6.3%左右,2015年占16.7%,比例已经相当高了。其发展态势并没有受扫黄松和紧的制约。这是第一点,需求面。

第二个是扫不尽的小姐。性产业供给面很稳定。犯罪学里有一个“犯罪饱和法则”,还有一个“气囊效应”。在一个既定的社会条件之下,社会条件不改变,实施犯罪的人、违法的人、从事性工作的人,不会因为扫黄而减少。以晶姐作为案例,她手下三十多个小姐,后来除了个别年龄偏大的改行,绝大多数仍然在性产业里。

还有一个冰冰小姐,头脑很聪明,沟通能力很强,当时晶姐转型时,想做餐饮,看中她,想把她带过去做管理,曾对她发出邀请,问她愿不愿意跟她一起做餐饮。她说进入城市打的第一份工是在餐馆里当服务员,知道中层管理赚多少钱,而且工作强度有多大。为了给以后的生活打基础,选择仍然留在性产业里。性产业的供给链跟扫黄没有关系,是背后一系列的社会复杂问题和原因条件所促成的。这是第二个没有变化的点。

第三个,是否处罚卖淫嫖娼的观念没有变。有一种观念,认为卖淫嫖娼是无被害人的犯罪。所谓无被害人,就是没有法益侵害。所以处罚这类行为,主要取决于卖淫嫖娼在人们观念中究竟是什么样的情况?2013年扫黄正如火如荼进行时,我以PPS概率方法抽取了18—60岁的居民,了解他们的观念。

一个是对找小姐(嫖娼)、做小姐(卖淫)、包二奶以及找小三这四类行为可罚度数做了一个统计,指数数值在3.49—4.58之间,无显著差异。也就是说在普通人心目当中,找小姐、做小姐、包二奶、找小三都是一回事。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嫖娼卖淫,与不构成任何行政违法的包二奶、找小三,可罚性在普通人心中没有区别。这是第三个稳定,人们的观念并没有因为扫黄风暴而改变。

第四,扫黄之后问题依旧。一个是扫黄加重性产业地下化,使地下群体更难以寻求法律保护。被害之后报警的意愿很低。不报案意味着不会被追究,意味着刑罚的确定性被破坏。

刚才所说,扫黄导致性产业由阵地战到游击战。游击战过程中,脱离了场所的保护,被害风险就会增加。我本来在发廊里可以完成这次交易,但因为发廊外面有警察盯,我不能在发廊里做,于是在宾馆或者专门的炮房里做。进到那里面,没有妈咪、没有鸡头、没有老板,那个情况是典型的被害情境。在这里面,即使是无心犯罪的人,也有可能发生犯罪。大家知道,犯罪是情境产物,本来不会犯罪,在某个情境下就会犯罪。

另一个问题是选择性执法,这也是一个老问题,现在有人认为扫黄是为了反腐败。的确,每打掉一个大型娱乐场所往往能够挖出它的保护伞。个案层面,扫黄反腐是能够成立的。但不要忘记腐败是怎么来的。从犯罪学角度而言,将无被害人的市场化行为当作犯罪或者违法追究,必然为执法者提供更多的寻租机会,加重腐败风险。

最有名的例子是美国的“禁酒令”,卖酒是没有被害人的市场化行为,因为身体健康原因,为了制止打老婆等各种各样的原因,把酒禁了。那么这个产业谁能去做?黑社会去做。黑社会去做这个事,怎么样安全地做?只有贿赂腐败的警察,这是一个铁律。这里面,把无被害人行为犯罪化所带来的腐败,用扫黄方式来抵消因扫黄而带来的腐败,里面所存在制度设计层面的悖论是显而易见的,但大家都视而不见。

第三个是关于“灰色江湖”,这个词比“黑社会”更贴切。他们一方面收保护费,另一方面当有人欺负小姐时,帮助摆平。随着扫黄力度加大,对场所依赖性降低,这些人开始在网上约客人,通知小姐进行交易,和小姐分账。

为什么是灰色江湖?因为它是为了适应性工作地下化的现实环境,为了规避包括查获、被害在内的各种风险而结成的,小姐之所以给他们分账,是因为他们能给小姐提供保护。提供了地下的灰色社会生态,所以是灰色江湖。但是,随着扫黄力度加大,必然会加重性产业对灰色江湖的依赖,促使灰色江湖向黑社会转化。这个问题通过扫黄也没有解决。

再简单讲一下艾滋病的问题。艾滋病没有疫苗,唯一办法就是安全套,安全的性行为。在这个行业里,安全套推广使用以及监测、公共卫生的干预非常重要。但现在有一个悖论:疾控部门的干预往往是依靠场所的,每一次扫黄都会把疾控部门所建立起来的干预网络摧毁。用疾控部门的话说:“我们这个工作,和做小姐完全同步。扫黄一来,我们就只能歇业,场所一旦被扫,我们也就没地儿可去了。”这是公共卫生领域和现行扫黄制度之间的矛盾。

我今天讲的是性工作问题、卖淫嫖娼的问题,但其实,我是想透过这些研究讲讲法学研究方法以及法学视野的拓展,这应该是学术生产力提升的最大动力。我强调方法,但我在这里更想传递一种价值观。我的这些研究本质上是在为一些失声者发声,帮助那些不能发出自己声音的沉默者发声。

在我看来,社会科学研究最核心的价值,正在于此,让失声者发声。而作为一个法律人、法学家,他的任务其实是要去还原那些被边缘、被遮蔽的权利,主流的权利不需要你去奔走呼号,让边缘的权利得到实现才是你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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