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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之银及总经理冷立昌收警示函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资

2022-01-19| 发布者: 宜昌新闻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近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丰之银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冷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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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深圳丰之银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冷立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冷立昌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丰之银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丰之银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9月8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冷立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冷立昌:

  经查,深圳丰之银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之银股权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9月8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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