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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修订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有关工作规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1-11-13| 发布者: 宜昌新闻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能源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有关工作规范的通知(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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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国家能源局关于修订印发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有关工作规范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流程规范中提到,规范适用于以一般程序办理电力业务许可(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申请、变更、延续、注销、补办等行政许可事项。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的流程,按照《国家能源局全面推行电力业务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电力业务资质许可服务规范中提到,派出机构应当落实信息公开、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顶岗补位、服务承诺、文明服务、责任追究等制度,确保各项行政许可服务规范开展。

  电力业务资质许可监督与评价规范中提到,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对派出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派出机构负责对本机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对行政许可工作开展监督与评价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注重实效、及时整改的原则。

  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用)(示范文本)中提到。

  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配电网项目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

  (三)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其中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不低于总资产的20%。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配)电区域划分协议。

  (六)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

  (七)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退出配电业务时履行配电网运营权移交义务。

  (八)无严重失信信用记录,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一)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供电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申请专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电力业务许可办理涉及证明材料的承诺书(供电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申请专用)》(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配电区域地理平面图。

  5。企业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报告;成立不足2年的,企业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

  6。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配电营业区域配电网络分布概况(配电网络分布图)。

  8。设立的配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配电营业区域概况。

(文章来源:国家能源局)

文章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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