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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分了!半夜楼梯亮灯自慰让女邻居看她清楚看到他的脸及动作

2021-09-27| 发布者: 宜昌新闻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台湾台中市民古姓男子去年深夜,见对面公寓女邻居小美(化名)在晾晒衣物,即在3楼的楼梯处口亮灯后,裸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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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台中市民古姓男子去年深夜,见对面公寓女邻居小美(化名)在晾晒衣物,即在3楼的楼梯处口亮灯后,裸露下体做出不可描述的动作,被害人小美持手机拍摄搜证报警,小美证称「他一直看着我,我可以清楚看到被告的脸,看得到他抓着他的下体做出不可描述的动作、「发生过很多次,这次我看到被告在对面的楼梯间大约6到8分钟」,一审依公然猥亵罪将古男判处拘役50日,可易科罚金,他不服上诉,台中高分院认上诉无理由,予以驳回。不得上诉。

  

  二审合议庭以古男(36岁)在楼梯间,故意裸露下体,做出不可描述的动作,造成见闻者心生反感,败坏社会善良风俗,缺乏尊重他人之正确观念,且他犯后始终否认犯行,未见悔意,一审认事用法均无违误,量刑妥适,认定古男上诉无理由,予以驳回。

  判决书指出,36岁的古男于去年年6月7日深夜,在台中市区某公寓3楼楼梯间窗口处,见小美正在对面公寓的3楼阳台处晾晒衣物,他就将所着上衣往上翻至胸口处,露出腹部,下半身跨下及大腿处完全裸露。

  古男站3楼楼梯间的楼梯上,让对面公寓住户可透过该楼梯间开启之窗口看到他裸露身体,再做出不可描述的动作,公然为猥亵行为,女邻居小美见状随即持手机加以摄影存证,并报警处理。

  小美证称当天深夜,我在住处阳台晾衣服时,看到对面3楼楼梯间灯光原本是打开的,后来灯光突然熄灭,然后又打开后,我就看到他在该楼梯间,下半身没穿,并用嘴巴咬住上衣,做出不可描述的动作,他一直看着我,我可以清楚看到他的脸,我看得到他抓着他的下体做出不可描述的动作。

  「我叫家人递手机给我录影,我将手机直接放在铁窗平台上,手机就可以立着并摄影,我架好录影之后,就继续冷静地晾衣服。因为已经发生过很多次,这次我看到他在对面的楼梯间,约6到8分钟」。

  古男否认公然猥亵犯行。辩称「我没有做猥亵的动作,我当时在该处玩手机、看影片,我裸露下半身是在抓痒,我当时下半身有穿裤子,但是我把裤子脱到大腿处,连内裤也脱下来,但我没有要给人家看,我有用手摸我的下体,但没有做出不可描述的动作」。法官勘验录影画面后,认古男狡辩。

  法官审酌,古男以明灭的灯光、闪光灯吸引对面住户注意,并做出不可描述的动作,刻意站到较高之楼梯处,让对面公寓可以透过该楼梯间开启之窗口看到其更大范围之裸露下半身及下体,败坏社会善良风俗,予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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