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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与失足女发生性关系,事后女方要2万,合法吗?法院:合法

2021-09-08| 发布者: 宜昌新闻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三男子与失足女袁某发生性关系,事后袁某先打电话报警,但不说具体地址,向三人索要20000元。三人只同意给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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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男子与失足女袁某发生性关系,事后袁某先打电话报警,但不说具体地址,向三人索要20000元。三人只同意给5000元,袁某再次报警。这是“仙人跳”,还是嫖资纠纷?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事发浙江杭州,金某、李某、刘某三人到酒吧喝酒。为了助兴,金某通过酒吧服务员找来袁某作陪,服务员告知三人,如有需要,袁某可以提供特殊服务。结束后,金某向袁某支付了800元服务费。

  当三人准备离开时,袁某邀请三人到她工作的KTV继续喝酒。三人同意后,与袁某一同打车前往。由于大量饮酒,在去往KTV路上,袁某多次呕吐后,就已经酒醉晕睡。

  于是,金某等三人将袁某带至酒店休息,并且三人轮流与袁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为了掩盖三人都与袁某发生了性关系的事实,李某、刘某二人离开房间,只留下金某一人。

  袁某醒来发现身体异常后,向金某讨说法,金某只承认自己一人与其发生过性关系。但是袁某不信。于是三人与袁某协商怎样处理此事。期间,袁某拨打电话报警,但是没有向警方说出具体位置,就挂断了电话。

  之后袁某便向三人索要20000元赔偿。而三人商议后,只答应给5000元,并将5000元现金递给袁某。可是袁某拒收,并在一个小时后再次报警。警方到场后,将三人带走接受调查。

  该案引起很多争议,譬如袁某是否真的是醉酒状态,如何甄别真假?如真是醉酒无意识的话,如何得知是一人还是三人与其发生过性关系?袁某被性侵后,其索要钱财时的反应与手法如此老练,是否惯用伎俩?带着这些疑问,我们来分析下:

  一、金、李、刘某等三人构成强奸罪?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强奸罪,其实就看一点,就是男方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至于女方是什么身份、什么职业都不影响认定强奸之事实。

  如何甄别女方是否真的醉酒。一般情况下,有用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抽取血液进行酒精测试。另一种是通过监控录像甄别。本案从监控中可看出,从离开酒吧上车,到酒店下车,再到进入房间,袁某均由金某等人搀扶而行,并且脚步不稳,因此可以认定袁某是醉酒状态。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文中所指的“其他手段”是包括妇女醉酒晕睡无意识下,不能、不知作出反抗的情形。

  本案金某等三人,正是利用袁某酒醉无意识时,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此三人构成强奸罪。

  二、三人的强奸案该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有以下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二人以上轮奸行为的;

  (四)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五)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

  (六)致使受害人重伤、死亡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很明显,金某三人的强奸行为有上述第(三)款的情形,即有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金某等三人事前共同预谋轮流与袁某发生性关系,因此是共同犯罪,均系主犯,所以三人均应按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

  如果三人未经商量,金某先行强奸袁某,而后李某、刘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与袁某发生性关系。那金某只构成强奸罪,并无轮奸情节,只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之间,李某、刘某两人则构成轮奸。

  最终,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李某有期徒刑十年。

  三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上诉后,经合议庭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三、总结

  1、金某上诉时提出,在酒吧时袁某曾答应可以陪其回酒店过夜,酒吧服务员也向其说过袁某是失足女。因此,全某认为这只是嫖娼行为。这是一个认知上的错误。女方从事什么职业,与本案无直接关系,其次两人并未就嫖娼一事作出任何约定。就算有,如果中途女方要求终止。男方也应无条件尊重女方的意愿,这是妇女的性自主权,男方一旦侵犯,就构成强奸。

  2、袁某事后索要钱财,有无不妥?这就要看其目的与动机了。如果该案不构成强奸罪,那其动机就是想以此要挟男方,其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如果一旦认定男方为强奸,那袁某的行为是合法的,从法律上来讲。其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作为受害人向男方索取经济赔偿,这并不违法。

  3、用一句话概括,男女之间发生性关系,必须要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情况下才合法。否则,不管之前发生什么、之后发生什么,女方是何人,均不影响认定为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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